Living Cultural Realty

2010年4月26日星期一

买前工夫到买后后悔少(四)

        (上接三)一邱姓买家买了建于 1930 年代的房子,前屋主 1970 年代因火灾重建过,当时 CO 申办齐全。但在律师产权调查时,找不到部分 CO,卖方给赔了些钱,就过了户。但邱先生以后再卖房补办 CO 时成本很高,远远超出前屋主的赔钱额,加上房价下跌,邱先生很后悔,他说,如果早知 CO 会引出这么大的麻烦,说什么都不会买这个房子。

        8,没有及时离开不良地产职业服务人员的买家。买家选择地产经纪、律师、贷款经纪、验屋师等相关职业服务,应以职业操守和能力,信任度和争取自己最大利益等作为考虑的条件。有的买家单纯以价格为首选,甚或索要回扣,抓芝麻丢西瓜,又怎能从不当竞争中保护自己的利益?哪能不出问题!

        一程姓顾客被出贷人拖到过户前最后几天才被告知须买点数,还以买家持工作签证为由逼买家接受较高的利率。程先生按合同没有再换银行的时间,只能接受。这种出贷人前面以较低要约吸引贷款人锁定自己,后面再提升借贷条件的做法,是没有商业道德可言的。

        一马姓顾客仅买 50 多万的房子,过户时多付了产权保险 15% 以上的费用,而他的律师还诡谲地说,给产权公司的 $400 小费中,“有卖主给的一半。” 他是在欺负买家不懂卖主没有给小费的习俗。显然这位律师并没有维护雇主的利益。

        需要讨论的是,在过户时,买家律师涉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事情发生,买家仅为争取数千元利益而解聘律师,导致过户中止,好像也不明智。有人曾经事后向律师协会检举他的律师,从行业管理方面加以约束,也有人直接把自己的律师告到法庭。

        长岛因华人律师劣质服务造成华人买家损失较大的案例要属 MEDFORD 的H先生的故事了。他 2004 年买没有 CO 的新建房,来自中国城的律师 D 对他说,“没有 CO,政府就没有记录,没有记录的房子,政府就没有课税的依据,住户就可以不缴地税。” H 先生以为自己特别 “幸运”,占了很大的便宜,赶紧买下。结果,“没有 CO 就不能买保险,没有保险,遇险就不能获得理赔。” 厄运偏找侥幸者,苍蝇专叮裂缝蛋。2006年房屋偏偏失火,H 先生修房成本 7 万,不但缴地税,而且还必须缴纳惩罚部分,再申请 CO 又付出了 3 万元的高昂成本。H 先生说,“律师几句话,让我损失了 10 万,肠子都悔青了。”

        华人买家群体性被经纪骗的故事也在长岛发生过。七、八年前,华人 Q 经纪在长岛代理建商小片新建房销售,有的交付住宅时建筑面积不足合同约定(甚至少到 200 平方英尺),有的土地不足面积(甚至少至 23%),有的没按图纸施工,缺这少那,工程质量低劣,建商不履行保修义务等。经纪还把学区吹成最好,信口雌黄地说人种分布、邻居收入等情况。更有甚者,建商毁约、不交付因市场价激增的新建房,延期施工,甚至推迟几年不交付,逼迫买家追加建商单方面提价的房款等等。的确欺骗或坑害了一些华人买家,他们当中许多人是第一次买房,第一次与经纪合作,第一次到美国,第一次到长岛,他们不了解当地情况,不会搜集和处理地产信息,语言交流困难,轻信华人经纪,结果被自己同胞所骗。

        他们当中的许多人伤透了心,迄今气愤难平。个别人以木见林,每逢华人经纪必骂,严重地伤害了华人社群,给经纪队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。遗憾的是,受害人中竟无一人向行业协会举报和向法院状告。这种群体心理的怪象又客观地纵容了恶性服务的存在,也反映了他们重德轻法的东方传统文化的思维定式,更说明他们远未适应争取维护自己权利的美国文化和法制环境,这也是可怜之人的可恨之处。

        被骗之人由于轻信他人导致损害,主观有过错,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。尽管如此,受骗买家也应该检举,靠我们自己维护市场秩序,伸张正义,净化行业,保护消费者。物竞天择的自然淘汰法则终究会剔除那些不良服务者的。

        对经纪做得职业与否的判断,应该早期觉察,做出取舍。

        另外,验屋师常出现的问题是应该查出来的内容没有查出来,查出来的内容没有写进报告,夸大或缩小事实,《验屋报告》制作低劣等。

        9,草率签合同的买家。许多华人买家不认真阅读和理解地产买卖合同和贷款协议,更不会提出修改意见,轻信律师会帮自己把一切都搞好。遇到事情按合同履行时,才意识到具体条款的约束性。买卖合同的起草一般由卖方律师完成,首先提出修改意见的是买方。一些华人买家在收到合同副本后,粗略一看就签字寄回的做法,常常会埋下纷争的种子。

        一姓欧阳的女士,过户前发现短缺 CO,合同约定卖主为此仅赔一千美元,而当地政府的罚金一项就达二千五百美元,还不算再补办的申请、检查、施工、材料、图纸和当事人为此所花的时间。欧阳女士事先轻信她的律师,糊里糊涂地在合同上签了字,而她的律师未向她解释和未向对方提出异议的做法的确不妥。后来得知,她的律师是个新手,在中国城办公,对苏福克郡各镇 CO 方面的规定很不熟悉。(下接五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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