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iving Cultural Realty

2007年2月23日星期五

签名前需辨析代理性质

        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促使我撰文宣传地产经纪代理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 最近有位何姓华人从法拉盛驱车50多英里,到长岛专门找我询问,在经纪人带他看房前,他被要求在《代理关系陈述单》上签名,方可参观,否则免看。经纪人的理由是“凭此证明该经纪人给这位潜在买家看过此房,(以保证该经纪人可能的潜在利益)”。这位华人朋友受英语不佳和欠缺地产代理法律知识的局限,犹豫不签。他如果不签,还看不成房子;如果签了,又不知会是什麽结果。最后签了文件,心里一直发怵。

        地产经纪代理是指持照地产经纪人受地产市场主体有偿委托,代其买卖、租赁地产,并提供咨询服务的一种法律关系。纽约地产经纪代理关系受相关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调整。根据性质不同,有以下几种:

        卖方经纪人(the seller’s agent):受雇于卖方,对雇主有忠诚、保密、说明、报告等义务,对买家有诚实、公平之义务,在地产交易后,从卖方获得佣金。

        买方经纪人(the buyer’s agent):受雇于买方,对雇主也有忠诚、保密、说明、报告等义务,对卖家同样有诚实、公平之义务,在地产交易后,从买方获得佣金。

        双重经纪代理人(a dual agent):同时受雇于买卖双方,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问题,法律要求在买卖双方书面同意下达成协议,在履行义务后,从买卖双方获得佣金。

        除此以外,还有销售经纪人(the selling agent):这是在合作经纪服务协议(MLS)情况下,挂牌上市经纪人以外、同属MLS成员、同样为卖家工作、并带入买家的经纪人。他是卖方经纪人的亚经纪代理人(the broker’s agent),与卖方经纪人(此时的卖方经纪人也是上市经纪人—— the listing agent)一起分享卖家佣金。何先生遇到的属于这种情况,只要看清经纪关系选项下是亚经纪代理人,可放心签字。

        在MLS条件下,如果买卖双方同意的前提存在,买方经纪人也可以在从买方获得佣金的同时,再从卖方获得佣金(被视为上市经纪人的亚经纪代理人)。五年前,法拉盛一位华人律师因不懂装懂这一条款,曾误导过长岛一位华人卖家,最终导致买卖告吹(见《多维时报》2006年8月16日《长岛地产经纪“走麦城”经历》)。

        在地产租赁关系中,与此对应,就有房东经纪人(the landlord’s agent),房客经纪人(the tenant’s agent),双重经纪代理人(a dual agent)和MLS条件下的亚经纪代理人(the broker’s agent)。

        持照地产经纪人可以充当上述任何代理人。在为张三卖房时,可以是卖方经纪人(即上市经纪人);在为李四买房时,既可以是为卖方工作的销售经纪人,也可以是受雇于买方的买方经纪人;在为王五出租地产时,就是房东经纪人(也是上市经纪人);在为马六寻租时,可以是被房客雇请的房客经纪人,也可以是房东的亚经纪代理人;在买卖双方、或者租赁双方同时雇请时,就是双重经纪代理人。

        一个地产经纪公司无论人员多寡,只能有一位地产经纪人(业主,Real Estate Broker),除了雇员以外,其他都是经纪人的持照亚代理人(Real Estate Salesperson又叫Real Estate Sales Associate,还有Real Estate Broker Associate),他们与经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独立承包合同关系(independent contractor),而非雇佣关系。

        今年元月纽约州新实行的《代理关系陈述单》在形式上比过去更清晰明白,经纪人对雇主或者顾客的解释也会更加直观些。它只是形式的变化,而未涉及内容的修改。

        作为顾客或者雇主应该尊重并相信经纪人,在签名前,认真听取经纪人对《代理关系陈述单》的解释,理解了就可以放心地签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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